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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生水是对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进行适当处理后,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,满足某种使用要求,可以被再次利用的水体。根据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——分类》(GB/T 18919-2002)中的原则,再生水的用途包括农林牧渔业用水、城市杂用水、工业用水、环境用水和补充水源水。城市杂用水包括城市绿化、冲厕、道路清扫、车辆清洗、建筑施工和消防;工业用水包括冷却用水、洗涤用水、锅炉用水、工艺用水和产品用水。
已制定颁布的有关再生水水质的国家标准有: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——分类》(GB/T 18919-2002);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——城市杂用水水质》(GB/T 18920-2002);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——景观环境用水水质> (GB/T 18921-2002);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——地下水回灌水质》(GB/T 19772-2005);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——工业用水水质》(GB/T 19923-2005);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——农田灌溉用水水质》
(GB 20922-2007)。此外,还有一些有关再生水水质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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